篇名 | 禁建期間屆滿後施工建築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後應否補償?──簡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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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耀霆 |
中文摘要 | 禁建期間屆滿後施工建築之土地改良物,於拆遷後得否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補償?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的看法,在權利發生要件的層次引用特別犧牲的法理,認為該規定的適用應以「重劃開始前即已存在」為前提,也否定了反面解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第2款的可能性。 |
起訖頁 | 34-41 |
關鍵詞 | 市地重劃、特別犧牲、權利濫用、誠信原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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