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採購停權事由認定小組──談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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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玉卿 |
中文摘要 | 我國政府採購法於108年再度修法,其中增訂廠商是否具有停權事由之判斷,應由招標機關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為之。惟別無其他關於此一任務組織之組成、決議形成之法律明文,修法理由也未明確說明此一新增規定之立法裁量。本文嘗試尋繹成立此一小組之目的,並針對主管機關以行政規則所建構之小組組成及運作型態提出評析。 |
起訖頁 | 47-53 |
關鍵詞 | 停權處分、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正當法律程序、功能最適原則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20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2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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