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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
作者 吳尚昆
中文摘要 我國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最早為內政部,後來變更為經濟部,在文化基本法制定施行後,考量著作權應為文化權的一環,斟酌組織效能及法律政策體系一貫性,作者建議依據文化基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全國性文化事務,由文化部統籌規劃,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共同推動。」,由文化部統合辦理著作權法相關業務,即將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
起訖頁 120-127
關鍵詞 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文化基本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文化部
刊名 月旦律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307 (16期)
DOI 10.53106/279069731610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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