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偵查中辯護權的憲法定位與刑事訴訟法例外限制偵查中辯護權的修法方向芻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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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任顯 |
中文摘要 | 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7號判決正面肯認辯護人於偵查中的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筆記權等權,均屬落實憲法公平審判原則下正當法律程序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防禦權保障的重要規定,屬於辯護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刑事訴訟法因應上開憲法法庭見解修正限制偵查中辯護權的規定,應考量辯護權落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意義,除應給予律師嗣後救濟的機會外,辯護權的限制更應採法官保留、令狀主義、且不得允許檢視、扣押或命辯護人交出筆記內容,始為妥適。 |
起訖頁 | 8-19 |
關鍵詞 | 在場權、辯護權、正當法律程序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7 (16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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