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形式結合犯的合憲性限縮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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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奕廷 |
中文摘要 | 形式結合犯是單純將行為人故意所犯獨立兩罪進行結合,並大幅提高其法定刑的立法模式。然無論從何種觀察角度出發,都難以證立形式結合犯應捨棄競合規則的實然狀態,倘不予要件限縮,恐將面臨違憲指摘。故本文以結構類似的實質結合犯、結果加重犯相互對照比較,主張需以「(形式)結合關係」作為形式結合犯的規範要件,除客觀上要求兩罪時空緊密相連外,尤以行為人在著手當下主觀上必須具備違犯兩罪的包括認識(即結合故意),始能該當構成要件。 |
起訖頁 | 70-77 |
關鍵詞 | 形式結合犯、結合關係、結合故意、強盜殺人罪、罪刑相當原則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6 (15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5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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