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標售時之優先購買權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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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珮琦 |
中文摘要 |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標售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一第3項得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標售土地上建有房屋時,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具有繼承人資格時,得就房屋占用位置主張優先購買權。合法使用人如有合法使用權源,對土地有事實上管領力,亦得主張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如為公同共有人,得基於本條賦予共有人之資格主張優先購買權,無庸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又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時,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仍得行使本條之優先購買權。 |
起訖頁 | 117-124 |
關鍵詞 | 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73條之1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5 (14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4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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