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裁判憲法審查的實然與應然──試譯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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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劍非 |
中文摘要 | 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將「法院」作為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機關,並明揭裁判憲法審查係就一般法院「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判斷是否違憲,審查標準包括法院對於對基本權根本上錯誤之理解、有應審酌之基本權重要事項而漏未審酌、未能辨識出其間涉及基本權衝突,致發生應權衡而未權衡,或其權衡有明顯錯誤之情形,以及訴訟程序中之指揮進行有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起訖頁 | 81-90 |
關鍵詞 | 憲法法庭受理標準、裁判憲法審查、跨國親權、子女陳述意見、正當程序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4 (13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3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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