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英屬維京群島(BVI)信託契約制度及訴訟管轄風險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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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胡峰賓 |
中文摘要 | 本文嘗試比較我國及BVI信託契約條款間差異,並說明BVI信託具彈性且靈活的特質,此外也論述2004年3月1日《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VISTA)的特色,包括股權信託後,受託人無庸介入該公司之經營與管理,委託人並可指定一定年限股權不得分散或出售,而VISTA 信託設定年限最長可到 360 年,此種方式可以確保股權收益分配,並兼顧資產分割卻不分散之特性。另就跨境信託可能衍生不同法域管轄判決歧異的風險,亦提出魯能製藥的案例。 |
起訖頁 | 113-117 |
關鍵詞 | 信託、英屬維京群島、跨境信託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3 (12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2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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