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實務運作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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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孫啟強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59條係立法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然而,何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法官適用刑法第59條是否僅憑法官之矜憫而流於恣意?酌減其刑有無一定之標準?為何法官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被告,即使否認犯罪,卻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諸多問題,不僅係刑事審判實務之重要課題,對於人民是否信任司法?以及司法公信力會因而提升或因而受到斲傷?亦有相當程度之影響。筆者以刑庭法官之角度,就上述問題予以研析論述,俾供實務工作者參考。 |
起訖頁 | 82-91 |
關鍵詞 | 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酌減其刑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1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1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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