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親自簽名的法律意義──兼評親晤親簽監理要求的妥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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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要求業務員應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親簽之投保文件,涉及人身保險時更須親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否則將受到停止招攬、甚至是撤銷登錄的懲處。此一監理要求乃為確認身分及預防糾紛所設,其影響則是造成契約法上的原則受到限制、降低訂約效率、耗費大量資源,並且可能在公平合理原則之下誘發新爭議,值得加以檢討。 |
起訖頁 | 8-16 |
關鍵詞 | 要式契約、親晤親簽、保險監理、新冠肺炎、公平合理原則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2 (1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1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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