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與談「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血緣真實及其證明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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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璿如 |
中文摘要 | 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被告死亡,未由檢察官依法續行訴訟,如無害當事人審級利益,即無發回必要。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規定,於當事人為成年人時,應得類推適用。以未經當事人同意採檢之檢體所為鑑定有無證據能力,應考量法秩序一體性之維護、血緣關係要求高證明度、舉證之困難度等。 |
起訖頁 | 77-82 |
關鍵詞 | DNA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證據保全、檢察官、續行訴訟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1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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