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第三人詐害行為所生之登記損害賠償責任──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17號提案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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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冠甫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針對土地法第68條之責任性質,以見解歧異作成提案裁定,由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早於國家賠償法制定;且又涉及到人民財產權攸關的土地登記行政事項。在遇到不肖的第三人詐害偽造文件之行為,導致登記機關及真正權利人因此受害時,地政機關所應負擔的歸責原理應考量到那些因素,為本文所探討之重點 |
起訖頁 | 104-110 |
關鍵詞 | 登記虛偽、國家賠償、審查義務、登記儲金、歸責原理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10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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