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收費設備詐欺罪與夾娃娃機之適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六簡字第36、114號竊盜案件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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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俞伶 |
中文摘要 | 夾娃娃機是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之收費設備詐欺罪,討論重點落在「自動收費設備」與「不正方法」要件之適用上。不正方法基於自動收費設備之特殊性,應針對「收費驗證機制」方屬之。然而夾娃娃機有其娛樂特殊性,可能擴張「不正方法」範圍,而混淆詐欺罪責與竊盜罪責間之關係。 |
起訖頁 | 78-82 |
關鍵詞 | 收費設備詐欺罪、自動收費設備、不正方法、竊盜罪、特別關係、收費驗證機制 |
刊名 | 月旦律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01 (10期) |
DOI | 10.53106/27906973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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