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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省思指示給付關係中不當得利當事人的判斷方法──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作者 葉新民
中文摘要 所謂指示給付關係乃指示人將其本應對領取人給付之標的,轉而囑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為給與所構成的三角關係,三人間若發生債權契約關係不存在而須請求返還的情形,不當得利當事人如何決定即成問題。學說多以給付不當得利中所謂給付關係為斷,而給付關係又以給付目的為基礎,至於給付目的,學說則有限縮為清償目的的傾向。據此,由於契約關係僅存在於指示人與領取人以及指示人與被指示人之間,被指示人與領取人間則無,故被指示人對領取人之給與並無清償目的可言,因此二人間並無給付關係,亦不成立給付不當得利。然而,在以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構成指示給付的類型,由於債務人對要約人與第三人皆有債務,故形成雙重清償目的的狀況,以給付目的決定不當得利當事人的方式即生疑義。學說雖主張回歸所謂的實質價值衡量標準為判斷基礎,惟本文主張指示給付關係的判斷,應以指示人是否有縮短給付的指示給付目的為標準,此方法不但更為簡便,亦能將三人間整體欲達成的交易目的納入考量。
起訖頁 114-126
關鍵詞 指示給付關係給付關係給付目的對價關係補償關係履行關係(給與關係)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3 (6:3期)
DOI 10.53106/278898660603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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