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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人格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作者 陳汝吟
中文摘要 法律上的主體是「人」,不是「人類」。法學上的人格,不一定要依附在自然人的「身體」,精神利益的重點是「精神價值」,而非能感受痛苦的精神。先進國家多有更加落實「法人實在說」,法人「人格權」若受到不法侵害,致其償付能力、交易條件、形象受損、信任喪失等,即使不能認定為精神痛苦,並非謂損害無發生,故仍應於已發生之損害範圍內予以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方係確保權利獲得有效法律保障之方法,法人對自身人格利益有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獲得客觀保護。
起訖頁 121-129
關鍵詞 法人人格權名譽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602 (6: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6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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