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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法人之人格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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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陳汝吟 |
| 中文摘要 | 法律上的主體是「人」,不是「人類」。法學上的人格,不一定要依附在自然人的「身體」,精神利益的重點是「精神價值」,而非能感受痛苦的精神。先進國家多有更加落實「法人實在說」,法人「人格權」若受到不法侵害,致其償付能力、交易條件、形象受損、信任喪失等,即使不能認定為精神痛苦,並非謂損害無發生,故仍應於已發生之損害範圍內予以相當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方係確保權利獲得有效法律保障之方法,法人對自身人格利益有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獲得客觀保護。 |
| 起訖頁 | 121-129 |
| 關鍵詞 | 法人、人格權、名譽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2 (6:2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6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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