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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既判力之對象範圍及對不同後訴中先決法律關係之遮斷效──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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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周廷翰 |
| 中文摘要 | 既判力係指確定判決就其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所為之判斷內容,對後訴法院與當事人具終局之拘束力而言,乃民事訴訟制度實現其解決兩造紛爭、落實自己責任、體現程序保障與追求訴訟經濟等目標所不可或缺之重要制度,則其對象範圍如何劃定?作用內涵如何界定?等問題,自與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乃至於訴訟制度之適正運作等節,關係頗切,此同時為本件最高法院判決之核心爭點。對此本判決諭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範圍,於涉及金錢債權存否而涉訟時,應結合原因事實始能具體判定,且前訴判決之既判力,不僅在後訴請求與前訴請求間具備同一或矛盾關係時有所作用,即便在前訴請求構成後訴請求之先決法律關係時亦然等旨,爰廢棄逕為相反認定之第二審判決,符合學說理論與裁判實務歷來之一貫見解,值得贊同。 |
| 起訖頁 | 125-136 |
| 關鍵詞 | 求裁判之訴訟標的、經裁判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先決法律關係、既判力之遮斷效作用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6:1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601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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