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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肇事逃逸罪之逃逸要件的解釋與限制──簡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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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古承宗 |
| 中文摘要 | 對應立法者為肇事逃逸罪所設定的多重保護法益,最高法院區分核心義務與附隨義務,藉此限縮解釋逃逸要件,但是在部分情形卻產生不當擴張法適用的結果。本文認為,從語言分析的視角切入,法官必須在不改變語言表達形式(即概念表述)的條件下,進行肇事逃逸罪之解釋。又受限於逃逸用語的文義邊際範圍,行為規範的禁命僅觸及「不得肇事後離開現場」,並未包含最高法院所理解的「不得肇事後附帶肇事」。 |
| 起訖頁 | 113-124 |
| 關鍵詞 | 肇事逃逸、救助義務、附隨義務、行為規範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6:1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60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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