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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成立要件與無效──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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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林明鏘 |
| 中文摘要 | 人民自辦市地重劃時,重劃會之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是否應區分成私法上之集體契約關係與公法上核定處分?經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後,確認只有私法上集體契約為成立要件,與公法上之核定處分毫無關係,此一見解是否正當合理?似有再行商榷餘地。 |
| 起訖頁 | 95-112 |
| 關鍵詞 | 自辦市地重劃、重劃會成立要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601 (6:1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60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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