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審計委員會召集股東會時得否代行董事會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 |
|---|---|
| 作者 | 林國彬 |
| 中文摘要 |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本質在於監督而非積極的介入公司業務之執行,雖然審計委員會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也必須參與董事會關於公司業務執行之相關決議,但是審計委員會並無法完全取代董事會本質上之權限;此外,我國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後,因為股東僅得就被提名之候選名單行使投票權,對股東之表決權行使造成限制,因此,就必須對於董事候選人名單之產生嚴格的遵守法定程序,僅限於由董事會及符合提名資格之股東依照程序規定行使提名權。若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則可以取代董事會行使候選人提名權者為臨時管理人,並非審計委員會,故本文認為審計委員會提名之董事候選人為無效提名,本不得列於候選名單中,但若仍被列於候選名單且獲得票數而當選,本文認為該候選人之當選為無效,由次高票者依序當選,該改選決議並非屬得撤銷之決議。 |
| 起訖頁 | 123-144 |
| 關鍵詞 | 審計委員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撤銷股東會決議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5:12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1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