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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召集股東會時得否代行董事會之董事候選人提名權
作者 林國彬
中文摘要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本質在於監督而非積極的介入公司業務之執行,雖然審計委員會成員均為獨立董事,也必須參與董事會關於公司業務執行之相關決議,但是審計委員會並無法完全取代董事會本質上之權限;此外,我國採取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後,因為股東僅得就被提名之候選名單行使投票權,對股東之表決權行使造成限制,因此,就必須對於董事候選人名單之產生嚴格的遵守法定程序,僅限於由董事會及符合提名資格之股東依照程序規定行使提名權。若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則可以取代董事會行使候選人提名權者為臨時管理人,並非審計委員會,故本文認為審計委員會提名之董事候選人為無效提名,本不得列於候選名單中,但若仍被列於候選名單且獲得票數而當選,本文認為該候選人之當選為無效,由次高票者依序當選,該改選決議並非屬得撤銷之決議。
起訖頁 123-144
關鍵詞 審計委員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權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撤銷股東會決議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12 (5:1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12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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