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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作為公司名稱一定不是商標使用?──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判決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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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怡蘋 |
| 中文摘要 | 於智慧財產暨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判決中,被告以近似於原告商標之名稱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並以此宣傳其提供之商品,導致實際上有消費者混淆原告與被告提供的商品來源。然而商標法第70條第2款關於擬制侵權之規定僅限於著名商標,而本案原告商標被認定不著名,故無法適用商標法第70條第2款規定,法院因此嘗試類推適用本條款。本文藉此案例事實探討,以他人商標作為公司名稱一定不是商標使用,從而無法成立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嗎? |
| 起訖頁 | 95-109 |
| 關鍵詞 | 商標使用、商標侵權、擬制侵權、作為公司名稱、作為網域名稱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1 (5:11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1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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