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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偽造特種文書罪」之適用爭議與存廢芻議──兼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決 |
|---|---|
| 作者 | 張天一 |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於性質上屬於偽造公、私文書罪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出於偽造此等文書者,多出於謀生及一時便利目的之考量,而給予減輕處罰之寬典。惟立法者並未將此一立法意旨轉化為具體之構成要件內容,且立法之初的特殊時空環境,亦不復存於現今社會,遂生適用上之疑義。對此,除立法者藉由特別立法之方式,復將特定文書排除於第212條之適用範圍外,亦有實務見解試圖限縮該條規定之適用範圍。本文係對第212條於解釋與適用問題予以探討,並評析相關實務見解,另就第212條之存廢問題提出意見。 |
| 起訖頁 | 91-103 |
| 關鍵詞 | 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文書、偽造車牌、釋字第82號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5:9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9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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