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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請求之原因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分配──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作者 姜世明
中文摘要 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此乃為促進人們在交易中樂於利用票據之實體法價值預設,無論在票據請求權,在其程序中對於舉證責任分配應給予執票人較為優惠之對待,或本票之以利用非訟程序處理之方式,乃均係以程序法支持實體法立法目的之表現。雖此二制度,某程度上在程序法之實踐上並不被完全落實,然而近來實務對於票據原因關係之舉證分配模式,仍有討論之必要。
起訖頁 81-90
關鍵詞 無因證券票據請求權原因關係舉證責任分配原因關係確立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9 (5:9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9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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