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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性或特定性工作?船員僱傭契約之(不)定期性質分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評釋
作者 邱羽凡
中文摘要 船員法雖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然船員法未規定部分仍適用勞動基準法,包含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此一強制規定。惟交通部航港局長期僅提供定期契約範本,致使實務多採定期契約,甚至誤認應以定期契約為原則。我國實務上對於海上工作的勞動法問題仍陌生,對於相關規範亦有誤釋的問題,在援引海事勞工公約的規範上,多有混淆國際航線航商實務運作與公約規範二者,最關切本案者為「在船期間」少於12個月的規範,乃是呼應落實年假,以確保船員獲得充足休息,而非簽訂定期契約之依據。
起訖頁 99-116
關鍵詞 船員法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契約特定性工作海事勞工公約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8 (5:8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8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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