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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稅捐徵收期間扣除問題之探討——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35號判決、99年度判字第1125號及109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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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李惠宗 |
| 中文摘要 | 租稅法定原則要求,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及稅捐稽徵程序均須以法律明文規定。其中「納稅期間」有關時效期間得扣除的事項,涉及「得否免除繳納稅捐之義務」,係屬「國會保留」事項,必須依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法律解釋方法形成稅捐義務。有關稅法解釋也須符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與第39條已就「徵收期間的扣除」有法律明文規定,無法律漏洞的問題,故無論是財政部或行政法院,皆不應再透過法律解釋「擴張」得扣除的事項,否則無異延長課稅期間,等於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而違反租稅法定原則,也使一般納稅義務人對於納稅義務欠缺可預見性,明顯違反法明確性原則的憲法原則。 |
| 起訖頁 | 105-124 |
| 關鍵詞 | 租稅法定原則、國會保留、滯納期間、納稅期間、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時效期間停止進行、權利消滅主義、法明確性原則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7 (5:7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7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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