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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可以改寫法律?以投保法第40條之1為例──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作者 江朝聖
中文摘要 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投保法,對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之解任訴權增加除斥期間。對於訴訟繫屬中,尚未判決之事件,新舊法如何適用?同法第40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針對除斥期間部分,拒絕適用第40條之1,認定應適用舊法無除斥期間規定。本文以為該判決捨棄法律明文,另以「立法之本意」排除該條適用,既欠缺依據,亦乏正當理由,該判決之論理值得商榷。
起訖頁 130-137
關鍵詞 董事裁判解任除斥期間新舊法目的性限縮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5:6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6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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