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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判決可以改寫法律?以投保法第40條之1為例──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 |
|---|---|
| 作者 | 江朝聖 |
| 中文摘要 | 109年5月22日修正之投保法,對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之解任訴權增加除斥期間。對於訴訟繫屬中,尚未判決之事件,新舊法如何適用?同法第40條之1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41號民事判決針對除斥期間部分,拒絕適用第40條之1,認定應適用舊法無除斥期間規定。本文以為該判決捨棄法律明文,另以「立法之本意」排除該條適用,既欠缺依據,亦乏正當理由,該判決之論理值得商榷。 |
| 起訖頁 | 130-137 |
| 關鍵詞 | 董事、裁判解任、除斥期間、新舊法、目的性限縮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5:6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6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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