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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無權占有與天然孳息之收取──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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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王千維 |
| 中文摘要 | 無權占有人不論其為善意或惡意,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固應返還占有物予其所有權人,惟若屬善意無權占有人者,依據民法第952條之規定,卻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而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另一方面,惡意無權占有人雖無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卻於其返還占有物之法定孳息或償還其使用價額時,有類推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之規定主張損益相抵之可能性。再者,無權占有人於履行其回復占有物原狀之義務時,尚應顧及占有物所有權人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
| 起訖頁 | 111-129 |
| 關鍵詞 |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媒介關係、善意、惡意、使用、收益、不當得利、權益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物主義、生產主義、回復原狀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5:6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6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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