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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與天然孳息之收取──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無權占有人不論其為善意或惡意,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依據民法第767條之規定,固應返還占有物予其所有權人,惟若屬善意無權占有人者,依據民法第952條之規定,卻得為占有物之使用、收益,而有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另一方面,惡意無權占有人雖無天然孳息之收取權,卻於其返還占有物之法定孳息或償還其使用價額時,有類推適用民法第216條之1之規定主張損益相抵之可能性。再者,無權占有人於履行其回復占有物原狀之義務時,尚應顧及占有物所有權人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起訖頁 111-129
關鍵詞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占有媒介關係善意惡意使用收益不當得利權益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原物主義生產主義回復原狀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5:6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6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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