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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給付遲延之成立與法律效果──兼論最高法院相關裁判之發展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債務人於履行期屆至時,未為給付,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然發生給付遲延之責任。如債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者,經債務人抗辯後,即溯及地消滅債務人之責任。至於債權人同意緩期清償者,既已發生之遲延損害請求權是否隨同消滅,應依當事人之真意定之。
於債務人給付遲延後,陷於給付不能者,債權人除得請求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外,並得同時請求原本之遲延賠償。
於不確定期限之債務,為保護債務人之利益,於期限確定後,仍應經債權人之催告,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限於法令限制、政府機關之行為、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及債權人之行為。
起訖頁 81-94
關鍵詞 給付遲延不定期債務不確定期限債務可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責任加重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5 (5:5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5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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