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董事會──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及其歷審判決 |
|---|---|
| 作者 | 周振鋒 |
| 中文摘要 | 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以董事長召集為原則,但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長受請求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例外取得董事會召集權。但如何情事能構成「董事長不為召開」似無明確標準。近期最高法院見解有認為,如董事會出席不足額時實質上即無從進行討論,不具會議之基本形式要件,董事長應延期召開,重新進行召集程序,審議原預定討論之議案,否則與董事長不為召開董事會情形無異。本文認為「董事長不為召開」涉及複雜的事實認定,在董事長、過半數之董事認知分歧時,極易產生爭議。就立法論而言,學說有提出過半數之董事可召集董事會之法制建議,可避免董事會召集權人之認定困難,也符合董事會過半數決議之會議運作,未來修正公司法時應可參考。 |
| 起訖頁 | 101-108 |
| 關鍵詞 | 董事長、董事會、召集權、過半數之董事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4 (5:4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407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