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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汽車進口復運出口之貨物稅款的退給──評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37號判決 |
|---|---|
| 作者 | 柯格鐘 |
| 中文摘要 | 汽車進口復運出口之貨物稅款的退給,其法律依據為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條本身雖未明文規定申請退給請求權人,依量能課稅原則之例外應從嚴予以解釋,應認為僅限於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才得以請求為同一稅款的退給。又汽車進口後倘若轉賣他人而由他人再行復運出口者,其轉賣之交易行為業已屬消費行為,依照本件最高行判決見解意旨,亦不構成請求退給稅款要件,因此亦無法請求退給稅款。再者,買受人係向進口車商購買車輛,並不因此而繼受取得進口車商於稅捐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得主張系爭車輛貨物稅的退給稅款給付請求。 |
| 起訖頁 | 91-100 |
| 關鍵詞 | 退稅、消費稅、貨物稅、營業稅 |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4 (5:4期) |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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