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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競技活動與賭博罪──評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作者 洪兆承
中文摘要 近年由於職棒選手曾經參加德州撲克比賽,甚至有部分球員在進行比賽時,涉及金錢勝負之故,使德州撲克是否屬於賭博之問題再次浮上檯面。然而不只德州撲克,所有的競技活動或多或少都具備射倖性之偶然要素,故該如何判斷參加競技活動是否該當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可能需要更明確的基準。本文介紹一則認定德州撲克賽事是否該當賭博罪之判決,透過檢討、分析判決之判旨,以觀察實務認定競技活動與賭博行為之間的差異為何,並試圖對此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起訖頁 136-144
關鍵詞 競技活動德州撲克賭博射倖性財物之得喪變更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5: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2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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