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競技活動與賭博罪──評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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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洪兆承 |
中文摘要 | 近年由於職棒選手曾經參加德州撲克比賽,甚至有部分球員在進行比賽時,涉及金錢勝負之故,使德州撲克是否屬於賭博之問題再次浮上檯面。然而不只德州撲克,所有的競技活動或多或少都具備射倖性之偶然要素,故該如何判斷參加競技活動是否該當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可能需要更明確的基準。本文介紹一則認定德州撲克賽事是否該當賭博罪之判決,透過檢討、分析判決之判旨,以觀察實務認定競技活動與賭博行為之間的差異為何,並試圖對此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
起訖頁 | 136-144 |
關鍵詞 | 競技活動、德州撲克、賭博、射倖性、財物之得喪變更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5: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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