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類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74號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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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鈺雄 |
中文摘要 | 單獨宣告沒收,共有三種具體類型:一、真正客體程序,如被告起訴「前」死亡,對其犯罪所得即應踐行此類對物訴訟,由檢察官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相當於主體程序之起訴),我國刑訴法之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僅針對此種情形而發。二、附隨於主體程序,如被告經起訴後因欠缺責任能力,一併於無罪判決諭知沒收其犯罪所得,無庸另行聲請。三、不真正客體程序,介於以上兩者之間,原先發動者乃主體程序,審判中因特定原因(如被告逃亡等)而轉換為客體程序情形。本文評釋兩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說明其區別及實務運用。 |
起訖頁 | 125-135 |
關鍵詞 | 單獨宣告沒收、真正客體程序、不真正客體程序、第三人沒收、繼承型第三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5: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2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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