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合憲性解釋檢討退稅請求權的排除條款──從最高行政法院95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談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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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惠宗 |
中文摘要 | 稅捐稽徵法有關退稅請求權,本採「實質法律原因說」,不採「形式法律原因說」。但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2021年增訂第3項規定,賦予確定判決有絕對排除退稅請求權的效力,也缺乏除外條款,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的體系正義之虞。此一規定應該作「合憲性限縮解釋」,使確定判決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不受到該項規定效力所及。人民在判決確定後,如能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主文之基礎,仍得行使退稅請求權,如此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意旨。 |
起訖頁 | 93-113 |
關鍵詞 | 隱藏法律漏洞、實質法律原因說、形式法律原因說、體系正義、既判力、既判力之程序法效力、職權撤銷違法處分、行政程序之重開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5: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2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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