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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合憲性解釋檢討退稅請求權的排除條款──從最高行政法院95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談起
作者 李惠宗
中文摘要 稅捐稽徵法有關退稅請求權,本採「實質法律原因說」,不採「形式法律原因說」。但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2021年增訂第3項規定,賦予確定判決有絕對排除退稅請求權的效力,也缺乏除外條款,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的體系正義之虞。此一規定應該作「合憲性限縮解釋」,使確定判決後所發生的新事實及新證據,不受到該項規定效力所及。人民在判決確定後,如能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主文之基礎,仍得行使退稅請求權,如此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意旨。
起訖頁 93-113
關鍵詞 隱藏法律漏洞實質法律原因說形式法律原因說體系正義既判力既判力之程序法效力職權撤銷違法處分行政程序之重開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2 (5:2期)
DOI 10.53106/278898660502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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