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裁判精選──多階段行政程序的概念意涵與規範意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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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行政法律關係之立體思維的建立與深化、部門行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條文的釋義與新詮、行政法規之規範體系與立法品質的檢視與批判,以及整全井然行政法思考能力的厚植,為本專欄相繼以「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為主題的核心宗旨,亦是行政法院裁判選評的正鵠所在。緣此,筆者特選爭議逾10年的龍崎掩埋場開發案1爭訟事件之一則裁判,作為本期分析的素材,用以彰顯並印證前旨。茲從行政法律關係的角度,挈要重點於先,俾讀者知其端緒,並供解讀裁判之思考線索: 其一,本件涉及「廢棄物清理法」與「水土保持法」兩大部門行政法,雖屬廣義環境法之一環,然各有立法目的與管制機制,構成不同之行政法律關係與規範體系。 其二,廢棄物清理法與水土保持法所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以各 該法之管制目的與規範體系為基礎研判之,二法互有關聯,卻非同一。 其三,「多階段」作為法律概念,其規範意義在於辨明行政法律關係的水平與垂直關係,理析其前後順序與上下層次,凡此概皆取決於部門行政法的實體與程序規定,而非法律概念。 |
起訖頁 | 3-35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502 (5: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502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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