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曉諭作為調查前提的以紫奪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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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澤天 |
中文摘要 | 法院對於「卷內存在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有可能為其有罪之證明,如不加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之可能者」,應有調查義務,始能符合審理良知。因此,曉諭只是促請當事人聲請調查的柔性措施,而非排除法院的調查義務;而本件判決卻錯誤地認為未經曉諭的逕行調查屬訴訟程序之違反,值得檢討。 |
起訖頁 | 118-124 |
關鍵詞 | 曉諭、職權探知、調查證據、聲請調查證據、訴訟程序之違反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1 (4:1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11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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