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誹謗罪與客觀歸責──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39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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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聖偉 |
中文摘要 | 誹謗罪為行為犯,並未要求構成要件結果,因此亦不生結果歸責的問題。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散布意圖,判斷時僅取決於行為人的主觀認知,而不應受到客觀事實所影響。至於意圖內容關於「眾」字的理解,無須等同於公然的解釋,而應考慮本罪保護法益的特性,僅重在誹謗內容傳播散逸的可能性,以排除秘密封閉談話的情形。 |
起訖頁 | 97-103 |
關鍵詞 | 誹謗罪、客觀歸責、自我負責、散布意圖、公然侮辱罪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10 (4: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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