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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管理責任與刑事過失犯的區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判決評析
作者 洪兆承
中文摘要 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過失犯時,常有實務以行政法之規定當作過失犯注意義務的內容、或是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不作為犯時,實務也常直接把負擔行政法責任之主體,當成刑法上的保證人等。若是行政法本身亦有行政刑法之規定時,則行政刑法與刑法之間的差異,也是一個必須討論的課題。以工安事故為例,當實務要論斷身為監督者的雇主,是否構成過失犯時,如何釐清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刑法之間的關係,即有討論的意義。本文以一則晚近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嘗試分析在該案中,職安法與刑法在過失犯與不作為犯認定時的纏結關係,並試圖區別職安法違反之刑事責任,與刑法過失犯之差異。
起訖頁 126-126
關鍵詞 職業安全衛生法管理責任過失犯加重結果犯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9 (4:9期)
DOI 10.53106/278898660409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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