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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勞工也有特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作者 徐婉寧
中文摘要 我國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並未如設有專法加以規制,因此部分工時勞工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的定義,且為勞基法之適用範圍,除非其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否則關於工作時間及特休等勞動條件,仍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如何計算特休日數,以及特休未休時如何折算工資,則有疑義。
勞動部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此規定僅為行政指導的性質,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實務上仍不乏參考該注意事項來判斷勞資雙方權益之判決,本件判決即為一例。
起訖頁 111-117
關鍵詞 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未休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9 (4:9期)
DOI 10.53106/278898660409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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