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部分工時勞工也有特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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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我國對於部分工時勞工,並未如設有專法加以規制,因此部分工時勞工只要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1款勞工的定義,且為勞基法之適用範圍,除非其為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否則關於工作時間及特休等勞動條件,仍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但如何計算特休日數,以及特休未休時如何折算工資,則有疑義。 勞動部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訂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此規定僅為行政指導的性質,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實務上仍不乏參考該注意事項來判斷勞資雙方權益之判決,本件判決即為一例。 |
起訖頁 | 111-117 |
關鍵詞 | 部分工時勞工、特休未休、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38條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9 (4:9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9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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