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建承租人之無益裝修費用賠償請求權:建立一項重要違約賠償原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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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詹森林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11號民事判決之價值在於建立一項違約損害賠償重要原則:「債務人不完全給付(例如本件出租人違反民法第423條之保持義務),而其不完全給付不能補正者,債權人得不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替代給付之賠償,民法第226條、第232條),而改以其因信賴可取得債務人之給付所合理支出之費用,作為損害,請求債務人賠償之。」此項原則,可適用於租賃,亦可適用於買賣、承攬等常見契約,頗具實用功能,非常值得關注。 |
起訖頁 | 75-86 |
關鍵詞 | 無益費用、違約賠償、不完全給付、履行利益、固有利益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8 (4:8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8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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