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競合之法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裁定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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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及第3款(特別背信、特別侵占罪),第1項第1款所指違反第20條第1項(證券交易詐欺)、第2項(財報不實)、第155條第1項、第2項(操縱股價)等規定,具有強烈社會法益保護性質,兼及保護個人法益,乃同一犯罪客體有二以上之法益,均同受保護,屬於侵害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之重層性法益犯罪。行為人以一行為該當於二種以上不同之構成要件,均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 |
起訖頁 | 91-102 |
關鍵詞 | 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特別背信、重層性法益、想像競合犯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7 (4:7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7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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