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偵審程序中對於弱勢證人的誘導──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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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菁瑜、李佳玟 |
中文摘要 | 由於兒童與弱勢證人具有身心發展的特殊狀況,立法者自2015年起,透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定,對於兒童與弱勢證人在偵審程序中的詢訊問方式做出限制。本文分別分從法規範及司法心理層面評析最高法院的見解,指出即便弱勢證人記憶不清或不願回憶時,仍應避免對兒童與弱勢證人使用誘導性問題。本文並進一步依據司法心理學專業,對於在此類情況應如何進行詢訊問提出具體建議,希望協助司法人員精進對於弱勢證人詢訊問的知能。 |
起訖頁 | 108-120 |
關鍵詞 | 弱勢證人、司法詢問員、誘導、交互詰問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4: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5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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