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指示給付關係與給付目的不達──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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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千維 |
中文摘要 | 不當得利法上所謂「給付」,乃係指給付者有意識而有目的的增益他人之財產而言,若給付者在不當得利法上具重要性之其他目的未能實現,亦得令其給付成為無法律上原因。此外,在指示給付關係下,於被指示人對指示人之給付目的無法實現而淪為無法律上原因時,若於個案中符合民法第183條之規範意旨,進而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之規定下,乃令領取人承擔對被指示人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
起訖頁 | 87-99 |
關鍵詞 | 給付目的、履行、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之合意、對價、給付關係、無償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5 (4:5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5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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