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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給付關係與給付目的不達──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作者 王千維
中文摘要 不當得利法上所謂「給付」,乃係指給付者有意識而有目的的增益他人之財產而言,若給付者在不當得利法上具重要性之其他目的未能實現,亦得令其給付成為無法律上原因。此外,在指示給付關係下,於被指示人對指示人之給付目的無法實現而淪為無法律上原因時,若於個案中符合民法第183條之規範意旨,進而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之規定下,乃令領取人承擔對被指示人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起訖頁 87-99
關鍵詞 給付目的履行給付有法律上原因之合意對價給付關係無償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5 (4:5期)
DOI 10.53106/278898660405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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