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賠償抵充方式與利得禁止原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簡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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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非於損害賠償之外,額外賦予其超過損害賠償的利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受害人的保險給付,具有代替被保險人履行其賠償責任的意義。如受害人已經受領損害賠償,其已受填補之損害,即不得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提供的給付項目與數額,雖然與民法上損害賠償的計算不同,但仍應採取總額抵充之方法,以避免超額補償的結果。本件二審判決僅因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項目與計算方法不同,而准許受害人同時獲得損害賠償與強制車險之保險給付,使受害人獲得超額補償之利益,顯非妥當。 |
起訖頁 | 90-99 |
關鍵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總額抵充、定額給付、基本保障、損害賠償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4 (4:4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4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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