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擬制認領之要件──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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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秀雄 |
中文摘要 | 撫育視為認領,是我國民法所獨創,雖然當初立法時,係為使妾所生之子女能與生父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具有濃厚父權主義之色彩,但從保護非婚生子女之角度觀之,於九十幾年前即有此規定,與當時的外國立法例相較,堪稱進步之立法。惟學者從主觀主義的立場,對撫育加上生父之主觀意思,反而成為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之障礙。今民法修正後,已從主觀主義走向客觀主義時,解釋上,似應排除生父之主觀意思,讓非婚生子女能容易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才能符合保護非婚生子女之立法意旨。 |
起訖頁 | 111-117 |
關鍵詞 | 非婚生子女、撫育、認領、強制認領、死後認領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4:3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3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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