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阻卻犯罪成立事實的被告提出證據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42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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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澤天 |
中文摘要 | 犯罪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與有責的行為,只要相關事實在法庭調查後依然在心證上無法產生確信,即有罪疑唯輕的適用。法院從卷證資料或訴訟過程知悉或顯然知悉有關排除犯罪的事實的證據需要調查,縱使被告未提出任何聲請,仍應主動調查。不過,擬予調查的證據必須具有假設經過調查,將合理懷疑可能改變法院對於事實的認知,才應調查。 |
起訖頁 | 131-136 |
關鍵詞 | 舉證責任、罪疑唯輕、阻卻犯罪事由、職權調查、無罪推定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4: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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