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抵銷抗辯之上訴權保障──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279號裁定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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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被告在第二審為抵銷抗辯之情形,如其請求之成立與否經法院裁判,則以主張之抵銷額為限,將於判決確定時發生既判力,故被告對於二審判決就其請求所受不利裁判有上訴利益,計算上訴利益額固應併計該抵銷額,以保護其實體利益;但因民訴法未對抵銷抗辯徵收裁判費,故對被告就此裁判之上訴亦不徵收上訴裁判費,以保護其程序利益。前者關涉第三審上訴利益額之法定限制,後者涉及謀求第三審程序救濟之費用負擔,均攸關被告之上訴權保障。 |
起訖頁 | 100-123 |
關鍵詞 | 抵銷抗辯、既判力、上訴利益、裁判費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2 (4: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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