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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適性犯的解釋與適用──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作者 陳俊偉
中文摘要 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施強暴脅迫罪自修正以來,迭有爭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試圖引進實質適性犯的概念,以目的解釋與合憲性解釋方式限縮該罪之可罰性範圍,實值肯定。但就適性要素的解釋,該判決只強調行為有無侵害所欲保護法益之可能性,恐尚不足夠。有關行為侵害法益的適性,尚應考慮行為人是否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行為作用延伸到其他法益客體這一點。就此而言,本判決之理由仍可加以補充與修正。
起訖頁 111-119
關鍵詞 適性犯抽象危險犯罪責原則比例原則目的解釋合憲性解釋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1 (4:1期)
DOI 10.53106/27889866040107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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