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著作權法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界限──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435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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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信安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於2021年呼應智慧財產局之見解,認定以網路方式同步傳送電視頻道節目內容之行為屬於公開播送,而非公開傳輸。惟從著作權法關於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規定與立法背景可見,前者係以廣播系統為傳播著作之方法,而後者則以網路為其傳達著作之管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本案即堅持以上之原則。既然著作權法對於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已有其涇渭分明之固有定義,欲更動二者之界限,應透過立法程序完成法律修正,方為杜絕爭議之正辦。 |
起訖頁 | 94-102 |
關鍵詞 | 著作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網路、廣播系統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1 (4: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401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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