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交付帳戶罪──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刑事判決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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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洗錢防制法新增訂第15條之2交付帳戶罪,最高法院近期對該罪提出具有重要性的實務解釋,認為本罪之增訂並不會改變既有規定的適用關係,此項見解應可認定。不過在解釋本罪構成要件行為時,本文主張須納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洗錢之用」的不成文要件解釋。此外,我國實務見解透過競合關係,使得交付帳戶罪只能適用於較為極端的案例,是否還有必要維持此類規範正當性充滿疑慮,其立法必要性實應重新檢討。 |
起訖頁 | 125-140 |
關鍵詞 | 洗錢防制法、人頭帳戶、交付帳戶罪、加重詐欺罪、洗錢罪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3:12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12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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