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照駕駛之被保險人為遺屬時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與代位追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東原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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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在僅涉及一輛汽車的交通事故中,當受害人死亡時,駕車致生事故的被保險人若同時為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遺屬,依法條文義雖亦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請求權人,但因其不可能對自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基於責任保險原理,不應承認其得請求給付保險金。若該被保險人為無照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於向其他遺屬給付保險金之後,原得依法向被保險人代位追償。但若該被保險人與其他請求權人之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時,應類推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第2項規定,排除保險人代位追償之權,以免發生其他請求權人自為賠償的結果,架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障。 |
起訖頁 | 103-109 |
關鍵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遺屬、代位、無照駕駛、親屬特權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1 (3:11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11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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