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代表權之行使──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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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振鋒 |
中文摘要 | 本案涉及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之效力爭議。依本案實務見解,監察人訂約代表權應由董事會授權,不得僅由董事長授權為之。但有共同董事長公司間交易之情形,因屬「董事為他人與公司為其他法律行為」而有公司法第223條之適用。此際,應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訂約,且不論該交易有無經董事會核准,監察人皆有權力決定或修改交易內容。惟本文認為,監察人代表權若擴張至對交易案之審查權與決定權,實已不當侵害董事會之業務決定權。監察人行使代表權仍應以業務執行機關決定為前提,且其僅可行使低度審查權,除有明顯違反法令章程外,不得拒絕執行,亦不可變更業務執行機關已決定之內容。 |
起訖頁 | 105-110 |
關鍵詞 | 董事長、監察人、公司法第223條、自我交易、董事長代理人 |
刊名 | 月旦實務選評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0 (3:10期) |
DOI | 10.53106/27889866031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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